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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九台市小商品市场征收房产税
长地税地函字[2000]2号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200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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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九地税税政字[2000]27号《关于九台市小商品市场如何征收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你局《请示》中反映的实际隋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末确定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按照《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末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因此,你市以个人集资方式建成的小商品市场,在个人末办理《房屋产权证》、 《土地使用证》之前,应由该市场建设单位、房产代管入九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从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办理完个人房屋产权后的次月,由产权人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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