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主管地税机关征管检查反映的问题和成都市出租汽车协会《关于成都市出租汽车行业企业税收调整意见的情况反映》,经研究,现对出租汽车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出租汽车公司作为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应就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出租汽车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公司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后的金额,以及税收调整项目金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文的规定,鉴于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各公司会计核算的多样性,复杂性,难以准确核算其成本、费用。决定对我市出租汽车公司(不包括挂靠为主的出租车公司)采取核定“应纳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率”暂定为市区内各公司12%;郊区(市)县各公司10%。
三、出租汽车公司的收入总额为公司从事交通运输、应税劳务以及其他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营运收入即驾驶员收取的全部运价款(包括以“月承包费”
上交的营业款和直接用于驾驶员工资、油料等开支的营业款)、经营承包费(首次承包费)。考虑到目前出租汽车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首次承包费”性质的不确定性,在计算公司营运收入时暂按机关核定的单车收入额,以公司出租汽车数量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的收入总额。
四、单车收入额市区和郊区(市)县分别核定。市区的单车收入额为:一类车型:桑塔纳(2000型)、雅阁、奥迪、太阳午、福特、大宇月收入额7,250元;二类车型:桑塔纳、捷达、富康、英格尔月收入额6,000元;三类车型:夏利、悦达、羚羊月收入额5,000元;四类车型:奥拓、安驰月收入额4,500元。
郊区(市)县出租公司的单车收入额参照市区标准核定。
五、出租汽车公司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用公式表示为:应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纳税所得率。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仍实行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但实行核定征收办法后,不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已缴纳的所得税,按此办法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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