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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移民迁建中居民联户建房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渝地税函[2001]147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0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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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阳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云阳县地方税务局关于移民迁建中居民联户建房等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云地税发[2001]110号)收悉。针对你局反映的移民迁建中的营业税问题,市局进行了研究。根据现行营业税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库区移民迁建的特殊性,现作如下批复:

  一、对于居民联户建房行为,无论是由正规建筑施工企业承建,还是由挂靠正规建筑企业的牵头人承建,均应按工程总造价全额征收建安营业税,不能视作自建自用行为。在销售不动产环节,只就牵头人向联户建房居民收取的超原房面积的房款和房屋结构价差部分房款征收营业税;牵头人按市场价格对外销售的其余房屋,应全额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二、对于个体工商户集体迁建行为,应对承建的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总造价全额征收建安营业税。在销售不动产环节,对个体工商户拥有产权的拆迁房屋,工商部门还房时,只就工商部门收取的超过移民补偿金外的房款征收营业税;工商部门按统一价格对外销售的其余房屋,应全额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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