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级各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2000]48号)文件规定,现将我市经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所得税的项目名单印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名单中所列收费项目,凡未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一律照章 征收所得税。
二、对不征收所得税的收费项目,收费时必须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