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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精神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1]13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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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1]3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52号)的有关精神,凡外省区在我区依法设立的投资企业,其投资额占总投资30%以上,且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经自治区经协部门认定后,领取《东西合作认证书》,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一、投资新办自治区鼓励和允许类工业生产型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5年内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南部山区八县及陶乐县投资新办自治区鼓励和允许类工业生产型企业,自获利年度起,7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3年内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投资新办农、林、牧、渔及其加工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免税期满后,3年内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南部山区八县及陶乐县进行农、林、牧、渔及其加工项目,自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免税期满后,2年内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投资新办交通、能源、水利、环保、资源开发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免税期满后,4年内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享受上述一、二条减免税优惠后,还可增加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的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五、凡来本自治区独资、合资、合作兴办第三产业,4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3年内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房地产开发业、餐饮业、娱乐业除外。

  六、上述优惠政策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东西合作工程”的政策规定》(宁政发[1996]48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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