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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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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国税函[2001]434号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1-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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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1]740号)规定,现就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通知如下:盈利的农村信用社税前据实扣除专项奖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其税前利润(不含专项奖金)的8%;对亏损的农村信用社税前据实扣除专项奖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减亏额(不含专项奖金)的5%,具体由省国家税务局商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确定。上述奖金不计入计税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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