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局,市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企业“五十年代”、“六十年代”部分精减老职工生活补助费和保养人员保养金补贴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一、五十年代退职人员中,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其生活补助费标准按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标准执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其生活补助费标准按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标准的110%执行;抗战时期参加工作的,其生活补助费标准按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标准的120%执行。
二、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城镇户口的其生活补助费按城市居的最低保障标准执行;农村户口的按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标准的75%执行。
三、原执行宁劳新[88]23号文件规定,享受保养金补贴的人员,其保养金标准按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标准执行。
四、上述所需费用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可根据自身状况作适当调整。
五、上述人员今后待遇的标准,随着我市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标准的调整的调整相应变动,不再另行下文。
六、江宁区、江浦、六合、溧水、高淳五区、县可根据本通知意见,结合各地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标准,制定具体办法。
七、本通知从2002年1月起执行。
(2002年1月起我市城市居最低保障标准为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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