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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交易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2]57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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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技术交易(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下同)有关税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生技术交易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申报纳税,履行纳税义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黑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 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取得技术交易收入的单位,应向付款方开具《黑龙江省其他经营统一发票》,不得使用其他票据。

  三、有技术交易行为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应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凭主管地税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

  四、个人或临时取得技术交易收入的单位,应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黑龙江省其他经营统一发票》,并交纳税款。

  五、经省局批准自印的“哈尔滨市技术交易专业发票”在哈尔滨市范围内延续使用到2003年末,届时由哈尔滨市地税局负责缴销剩余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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