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增值税 - 正文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水电增值税问题的复函
琼国税函[2003]3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3-3-4
【打印】【关闭】

 省政府办公厅:

  贵厅转来海南省松涛水利工程管理局《关于我局小水电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海松[2003]6号)收悉。关于海南省松涛水利工程管理局小水电增值税问题,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海南省松涛水利工程管理局销售的电力,可依照“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的有关规定,按简易办法依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按6%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关于实行先征后返政策,不属我局管理权限,建议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此复

  二○○三年三月四日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