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市、地国税局、地税局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二、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金额较大的,市、地国税局、地税局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3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三、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的税前扣除标准,参照当地市、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企业发给有关人员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凡以现金形式发放给职工的,应计入职工工资总额;企业为有关人员支付通讯话费的,以电信企业开具的专业票据为标准,税前据实扣除。
二00三年六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