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规范管理,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项目的有关资料要求,省局拟定了《湖北省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项目报批资料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所得税处。
湖北省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项目报批资料规范(试行)
第一类 税前扣除项目报批资料
一、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报批资料
(一)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立项资料
1.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国有、集体企业和国有、集体企业控股的股份制、联营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3.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及有关资料;
技术开发费项目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用预算的内容应包括技术开发费名称、内容、承担单位、起止年限、费用总额、经费来源、上级科技补助费用金额、自筹金额等情况。
4.企业技术开发费立项确认书和支出情况明细表(费用项目为: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确认上述费用支出,设有科研机构的必须提供科研机构人员的工资清册、设备折旧清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的,必须出具委托合同和结算凭证。
(二)技术开发费另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省局批复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立项确认书复印件;
3.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收入与开支项目明细表;
4.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本年度的《损益表》。
(三)工业类集团公司提取技术开发费
1.企业书面申请;
2.纳税年度企业技术开发费立项书;
3.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表和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
4.上年度集团公司会计决算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5.各分支机构名单和技术开发费具体分摊比例或额度明细表。
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报批资料
基本报批资料要求:
1.企业书面申请;
2.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3.中国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核报告;
4.财产损失形成、确实无法收回的有关文件和有关行政、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特别项目报批资料具体要求:
(一)固定资产或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非常损失的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固定资产损失清单
(1)申报损失的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时间、品种和数量分类;
(2)固定资产卡片,包括原值、净值、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固定资产累计已提折旧额、实际发生的清理费用、损失固定资产残值、变价收入、保险公司和过失人应赔偿的金额、固定资产的实际评估价值等内容;
(3)损失前后的《固定资产目录》复印件及相关帐务处理记录;
(4)有关技术鉴定部门对损失固定资产出具的《损失鉴定报告》;
(5)已投保的固定资产发生损失时,应提供该项资产的保险合同和保险公司的《理赔书》;
(6)根据损失的原因,确认有过失人的,应说明过失人的赔偿情况和应赔偿的金额。
(7)作价处理固定资产的,应出具销售发票复印件。
2.流动资产损失清单
(1)申报损失的流动资产的购买时间、价格、品种、数量;
(2)购买流动资产的发票,流动资产原值、累计已摊销价值、帐面净值、实际净值、清理费用、变价收入、保险公司和过失人应赔偿的金额。
(3)对原材料类的流动资产损失。须提供原材料入库盘存情况、有关技术鉴定部门的出具的鉴定报告和相关帐务处理记录;
(4)对经生产或加工的流动资产,应提供成本归集的计算表,如《生产成本计算表》或《产品成本计算表》等证明材料;
(5)已投保的流动资产发生损失时,应提供该项资产的保险合同和保险公司的《理赔书》;
(6)根据损失的原因,确认有过失人的,应说明过失人的赔偿情况和应赔偿的金额。
(7)流动资产作价出售处理的,应出具销售发票复印件。
(二)坏帐损失
1.证明文书
(1)债务人破产应提供:人民法院的《企业破产裁定书》;由法院或原破产企业主管单位组成的清算小组,经清算后出具的《破产企业财产分配方案》;原注册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注销登记》的证明。
(2)债务人死亡应提供:公安部门的死亡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宣告死亡的证明文件及其遗产清偿情况。
(3)逾期未还款应提供: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的,提供债权人在逾期期间内通过法律程序组织催收的证据,包括债权人的《起诉书》、法院对债务人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以及由法院出具的执行终结裁定及有关证明材料。未通过法律程序的,提供确认债务人债务产生和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三年的有关凭证,及债权人确实无法收回的事实证据。
2.须提供的有关凭证
(1)销售、劳务合同;
(2)应收帐款的原始凭证(如销售、劳务发票等);
(3)应收帐款已计入前期收入的记帐凭证和帐簿记录;
(4)应收帐款已收回部分的记帐凭证和帐簿记录;
(五)反映应收帐款实际需要报损的记帐凭证和帐簿记录。
三、金融保险企业统一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报批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总机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支出预算;
3.各分支机构名单和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具体分摊比例或额度。
第二类 总机构提取和分支机构分摊总机构管理费报批资料
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报批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呈报审批表;
3.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名单、隶属关系证明文件和分支机构变动情况说明;
4.总分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上年度会计报表和管理费收支决算说明(表);
6.本年度管理费使用情况预算及管理费提取、分摊情况说明。
二、分支机构分摊管理费报批资料
1.经有权批准税务机关,批准的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文件;
2.分支机构上缴总机构管理费的凭证;
3.总机构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收据。
三、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机构管理费报批资料
1.管理费收支的预决(算)报告和收支情况决算表;
2.财务会计报表;
3.收取或支付总机构管理费的凭据。
第三类 税前弥补亏损报批资料
1.企业的书面申请;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请审批表》;
3.《企业亏损弥补登记表》
4.申报年度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
5.亏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
第四类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报批资料
一、投资立项时报批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3.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4.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5.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或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二、抵免确认时报批资料:
1.省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立项文件;
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和购置国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3.《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4.企业抵免基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和抵免年度的《损益表》。
第五类 减免税报批资料
基本报批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纳税人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纳税人本年度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
特别报批资料: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依据,按照不同的项目,应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企业、分支机构在高新区内和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
2.技术转让收入申请免税,需提供市州以上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证实属于技术性收入的证明。
3.科研单位应提交省以上科委出具的被认定为科研单位的文件。
4.利用“三废”企业需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证书、企业所使用的原材料属于“三废”规定范围的证明材料和利用“三废”生产产品投产日期的证明材料。
5.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需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及年检证明、职工名单、待业、失业证明。
6.校办企业需提交“校办企业证书”、学校出资证明。
7.福利企业需提交“民政福利企业证书”、企业基本情况、残疾职工工种安排情况及劳动合同、企业职工名单和发放工资表、企业出资证明。
8.军队办企业军委、总后及总后生产部和军队各级后勤生产管理部门(含武警总部或武警各级后勤生产管理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证书及出资证明。
9.遇有风、火、水、震等灾害的企业,需提交县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10.监狱劳教企业免税需提供批准其成立的文件、证书及出资证明。
11.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需提供转制的证明材料。
12.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需提供认定证书和年检证明。
第六类 成员企业调整预缴比例报批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总局汇总纳税批准文件;
3.上年度预缴情况、总部与分支机构纳税申报表;
4.本年度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盈亏情况预测;
5.按不同比例预缴的测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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