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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原始凭证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函[2003]43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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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原始凭证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请示》(台地税发[2003]38号)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自制或取得的“白条”等不合法原始凭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二、偷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认定。

  抄送: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浙江省地 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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