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涉外分局、稽查局:
为贯彻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08]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现就我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在我市个人住房转让取得的收入,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由原1.88%调整为1%,转让双方应分别就转让合同或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计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