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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使用产权转让专用凭证的通知
马地税函[2004]201号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2004-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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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区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关于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基本操作规程补充规定的通知》(马政办[2004]51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企业工商变更登记,国土、房产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变更、过户手续时,凡涉及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企业需提供产权交易合同等产权转让凭证,否则不予办理”。为规范产权转让专用凭证(以下简称“专用凭证”)的使用,提高办事效率,有效防止国有资产和税收的流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市地税局监制印有依法成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名称的专用凭证(凭证样式见附件)。

  二、专用凭证印制后,交主管地税机关保管。产权交易机构按照验旧供新的方式和正常经营所需的用量领取。

  三、转让方或产权交易机构需凭《产权交易合同》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文件,到产权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按照交易合同的有关内容开具相应的税务发票,其中属于非应税项目的开具非经营性收入统一发票。

  四、转让方或产权交易机构在申请开具发票的同时,应当根据产权交易的具体范围,按照税收政策的规定,就应税收入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申报缴税事宜。

  五、产权交易机构开具专用凭证,需根据交易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或《成交确认书》所确定的交易内容和税务发票开具的金额,如实开具。专用凭证所列总额与所附发票开具的金额必须相一致方为有效凭证。专用凭证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入账。

  六、专用凭证应视同地税普通发票开具和保管,对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凭证或专用凭证与所附发票金额不符造成国有资产及税收流失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1、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产权转让专用凭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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