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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与行为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5]11号
沈阳地方税务局  200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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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为解决征管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将财产与行为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体工商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问题个体工商户实行“双委托”后,为方便其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可实行按月缴纳。

    二、关于一次收取多年房屋租金房产税纳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和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等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03〕95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出租房屋一次取得多年租金的,房产税在租赁期内按年缴纳。租赁第一年于收到租金的次月,以后年度于每年1月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

    三、关于产权所有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地产坐落地不在一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问题我市目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房地产产权所有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向其主管地方税机关缴纳。对坐落在我市境内的房地产,产权所有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地产坐落地不在一地的,房地产坐落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完税情况进行清理检查。纳税人必须提供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完税证明,否则房地产坐落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征税。

    四、事业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征收问题

    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三种预算管理形式取消后,使依据预算管理形式确定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失去了划分标准。经市局研究并报请省局同意,取得财政补助中的正常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即财政部门确定的预算内拨款事业单位,属于“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文化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也应按上述标准认定。

    五、关于临时搭建的售楼处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临时搭建的售楼处,只要构成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六、个人出租房屋给单位,单位用于职工居住,房产税适用税率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4号)规定,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暂按4%税率征收;对于居民住房出租后用于生产经营的,其缴纳的房产税按12%税率征收。即根据出租后房屋的实际用途确定相应的房产税税率。因此,个人出租房屋给单位,单位用于职工居住,应按4%计征房产税。

    七、关于印花税申报期限问题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70号),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实行按月申报。购销合同类按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的实行按季申报。除上述情况以外,均实行按次申报。

    八、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属地纳税后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

    由于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因此,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应待每一计税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并全部转让完毕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由负责征收管理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二ΟΟ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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