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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下人防设施税收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5]65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0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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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基层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沈阳军区、辽宁省政府、吉林省政府、黑龙江省政府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东北地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精神,现对我市地下人防设施相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人民防空主管使用国有资金修建且产权属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所拥有的地下人防设施,不分用途,一律免征房产税。

  二、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视同与地上房屋不可分割部分,按规定与地上房屋一并征收房产税。

  三、对集体或个人利用非国有资金(法律规定义务以外)投资建设且产权归投资者所有的单建式地下人防工程(含口部伪装房、管理房),可凭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使用证》免征房产税及人防工程项目的建筑业营业税。

  四、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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