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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按份共有房屋土地权属份额转移征收契税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8]13号
浙江省财政厅  2008-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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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土地的权属可以有两个以上单位、个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可以对共有的房屋、土地权属按其享有的份额进行转移。为加强对按份共有房屋、土地权属份额转移的契税征管,特通知如下:对承受按份共有人的房屋、土地权属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的规定,应照章征收契税。涉及是否普通住宅的认定,按房产证记载的面积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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