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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建造商品房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地[2003]8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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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用地土地使用税的征管,经研究,现将商品房用地计征土地使用税办法明确如下:

  一、2002年12月3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的商品房用地,各区县地税分局应按市局(税三[1989]8号)、(财税三[1990]4号)、(税三[1990]27号)、(税三[1991]2号)文件的有关政策执行。

  二、凡2003年1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的商品房用地,按以下规定执行:

  1、计税起止时间:

  (1)开始计税时间,对拥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九条 规定办理,即:“征用的耕地,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但已动工建造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取得市建委核发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2)计税截止时间,自取得市建委核发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的次月起免纳土地使用税。

  2、计税面积:对拥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土地使用证记载的面积征税;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但已进行商品房建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实际使用的面积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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