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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8]1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8-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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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基层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7]83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且不收房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其房产原值与应税的房产原值必须划分清楚,如划分不清的,不可扣除该部分自有住房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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