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7]83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且不收房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其房产原值与应税的房产原值必须划分清楚,如划分不清的,不可扣除该部分自有住房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请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