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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地税发[2005]8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5-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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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三、政策引导,狠抓落实,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一)鼓励资源节约降耗,促进高效利用

  1. 2.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3.对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照顾。

  (二)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清洁生产

  4.对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其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总额两成以上的企业,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5.对为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而兴建的企业,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6.对经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核准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鼓励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生态建设

  7.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8.对为净化环境、有效保护资源而兴建的污水处理厂的生产经营用房及其所占的土地,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9.因地方政府整治生态环境需要而搬迁的企业,在自行转让原房地产时,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照顾。

  四、强化征管,提高效能,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一)认真抓好国家及省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好资源综合利用和国家鼓励发展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的减免税、加速折旧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重点发展的循环经济示范企业,要加强纳税服务,辅导纳税人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要优先审批延期缴纳税款。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循环经济企业,要做到及时受理、及时审批、及时退库。

  (二)大力加强资源类地方税收的征管。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加强与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协同配合,合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税收征管,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对纳税人开采应税矿产品自用的,必须严格按规定征收资源税。进一步落实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对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体户,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不得擅自调低资源税税额标准。认真执行减免税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严格把关,从严掌握。

  (三)对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和浪费资源的企业,原则上不再给予特殊照顾。对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水资源的企业和因污染环境被当地政府下令整改及关停的企业,一律不得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四)不断扩大《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的应用面,优化为纳税人服务的方式和种类。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减少审核、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和手续。优化整合人力资源,提高前台服务的办事能力和工作效率。在地税工作中努力体现资源节约、经济循环的理念。

  (五)充分利用地税网站、报刊、12366语音服务系统、公告栏等多种载体,大力宣传省委省政府的号召和循环经济税收优惠政策,让纳税人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优惠政策的实施条件、优惠程度及具体操作程序;积极开展送政策下企业活动,辅导企业了解和运用循环经济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经济杠杆的导向作用。

  抄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国税局、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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