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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资金往来(结算)专用发票的通知
琼地税函[2005]146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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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我省地税发票管理改革在全省范围内简并了发票种类,规范了发票的使用范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明确了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对应种类的发票;不属于营业收入的资金往来,不得开具发票。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省局已于2004年11月下文通知停止使用《海南省资金往来(结算)专用发票》,同时取消《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资金往来(结算)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琼地税征字[1997]164号),要认真执行。

  二、单位和个人在发生资金往来暂收暂付等非经营性款项时,不再使用地税发票,应使用其他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有效凭证。

  三、各直属局应引导纳税人转变观念,依法正确使用我省地税普通发票,并做好对《海南省资金往来(结算)专用发票》的销毁工作。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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