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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8]57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0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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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及其起草说明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征收管理,规范延期缴纳税款审理、审核、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地方税收延期缴纳税款的受理、报批、审批、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两级税收行政执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执法委员会)负责地方税收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

  两级执法委员会审议延期缴纳税款工作应遵循依法、严格、规范、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延期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依据《征管法》第31条和《实施细则》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报市局批准延期缴纳的应当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各项税、费(不包括工会经费、残疾人保障金)。

  第四条 基层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受理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真实、及时、准确上报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电子、纸质)资料。

  第五条 基层税务机关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原因,了解其生产经营、资金运用和财务状况等情况,防止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未提供全部银行账号、虚报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支出预算等)骗取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并对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实行动态管理和跟踪监控,及时组织延期缴纳税款入库。

  市局延期缴纳税款工作承办部门(市局征收管理处)应当根据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资料,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进行实地调查,并定期通报基层局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或不按规定进行认真审核的延期缴纳税款:

  (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纳税人有欠税的;

  (三)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获批延期缴纳税款二次以上的。

  第二章 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

  第六条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或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可以在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第七条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时,应当如实报送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纳税人、基层局征管综合科、市局征管处各留存一份);

  (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当日的货币资金余额(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情况和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前一个月份的资产负债表;

  (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当月计提的应付职工工资和法定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五)按时缴纳延期税款的计划或保证;

  (六)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基层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缴纳税款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不符合以下受理条件的,基层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纳税人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时间是否在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前,税款是否属于当期申报的税款,申请延期期限是否在三个月以内;

  (二)纳税人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理由是否符合《征管法》和《实施细则》规定;

  (三)不可抗力是否导致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四)纳税人提供的当日货币资金余额、银行存款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支出预算等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当日货币资金余额是否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

  (五)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印章(签名)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税务文书填写要求。

  第九条 基层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对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由2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重点调查了解以下事项:

  (一)纳税人提供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纳税人能否保证延期税款到期及时足额入库;

  (三)纳税人提交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当日的全部银行对账单与纳税人的银行日记账是否一致;截至纳税人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之日的30日内大额资金流动情况和债权、债务情况;

  (四)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

  (五)需要调查核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经基层税务机关实地调查,认定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一)纳税人提供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不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的;

  (二)纳税人存在故意转移占延期缴纳税款50%以上额度资金的;

  (三)纳税人不能及时、准确、完整提供调查所需的合法合理的资料或不能对大额资金流向进行说明的。

  第十一条 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虽然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控制:

  (一)纳税人不能保证在延期期限内缴纳税款的;

  (二)纳税人经营规模很小且经营效益不好的;

  (三)纳税人有欠税的;

  (四)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已获批延期纳税两次以上的。

  第十二条 基层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资金状况和组织税收收入需要,确定延期缴纳税款的延长期限。延期1个月能够缓解纳税人资金困难的,批准延期1个月;延期2个月能够缓解纳税人资金困难的,批准延期2个月;批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三条 基层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合法性、报送的审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上报市局。基层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经市局要求需要补正资料的,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限;超过时限的,市局将不予审批。

  第三章 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

  第十四条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如实填写、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基层局文书受理岗审核纳税人提交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录机,打印《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留存一份,另一份返还纳税人,打印《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交纳税人签字并归档留存,并同时打印《资料传递清单》与《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等资料一并移交基层局税源管理岗;不符合要求或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或《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一式二份,留存一份,另一份连同相关资料返还纳税人,打印《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交纳税人签字后归档留存。

  第十六条 基层局税源管理岗对基层局文书受理岗移交的资料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并进行审核或实地调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审核意见录机,将相关资料上报基层局管理科所长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不予核准的理由录机,将相关资料退回基层局文书受理岗处理。

  第十七条 基层局管理科所长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复核意见录机,将相关资料移交基层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岗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不予核准的理由录机,将相关资料退回基层局文书受理岗处理。

  第十八条 基层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岗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将初审意见录机,制作提请基层局执法委员会审批的报告,将相关资料报送基层局征管综合科长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不予核准的理由录机,将相关资料退回基层局管理科所长处理。

  第十九条 基层局征管综合科长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复审意见录机,将相关资料提交基层局执法委员会审议;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不予核准的理由录机,将相关资料退回基层局管理科所长处理。

  第二十条 基层局执法委员会对基层局承办部门(基层局征管综合科、处)上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进行审议,符合条件的,由基层局承办部门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审议意见录机,将相关资料上报市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岗;不符合条件的,由基层局承办部门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基层局公章,将不予核准意见录机,将相关资料退回基层局管理科所长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岗对基层税务机关上报的延期缴纳税款信息和相关纸质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将初审意见录机,制作提请市局执法委员会审批的报告,书面申请召开执委会,将延期缴纳税款纸质资料和当期延期缴纳税款的汇总统计表以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并报送市局征管处处长复审;需要补充资料或实地调查的,应当通知基层税务机关补充有关资料或约定时间进行实地调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不予核准的意见录机,将相关资料退回基层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岗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局征管处处长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相关材料提请市局执法委员会审议;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不予核准的意见录机,将相关资料退回基层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岗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局执法委员会对市局承办部门(市局征收管理处)上报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材料进行审议,符合条件的,由市局承办部门将核准意见录机,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市局主管局长签章、加盖市局公章,留存一份审批资料,将剩余资料移交基层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岗;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局承办部门将不予核准意见录机,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市局主管局长签章、加盖市局公章,将相关资料退回基层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岗处理。

  第二十四条 基层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岗接到市局移交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材料后,对核准的,应当归档留存一份《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等资料,并将剩余资料移交基层局文书受理岗;对不予核准的,应当将全部资料退回基层局文书受理岗处理,并将市局审批结果告知基层局管理科(处、所)。

  第二十五条 基层局文书受理岗根据审批结果通知纳税人,并分别打印《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或《不予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一式两份,归档留存一份,另一份连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等资料一并返还纳税人,并打印《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交纳税人签字后归档留存。

  第二十六条 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期限为20日,基层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0日内上报市审批,自接到市局审批结果后2日内通知纳税人;市局征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完成复审并报送市局执委会审议;市局执委会应当在3日内召开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七条 基层税务机关应当对已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实施跟踪监控管理,及时掌握其资金运用情况,如发现纳税人有骗取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情形的,应当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章 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市局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内缴纳的,不加收滞纳金;市局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 基层税务机关征管综合部门负责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协调工作,督导有关科(处、所)按时组织延期缴纳税款入库,并于月份终了15日内,将上月到期的延期缴纳税款入库情况上报市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岗。

  市局延期缴纳税款承办部门(市局征收管理处)应当定期向市局执法委员会报告延期缴纳税款入库情况。

  第三十条 基层税务机关管理科(处、所)要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的税款进行跟踪管理和监控,要在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5日内进行电话催缴;对期限届满未入库的税款,于期限届满次日下达《催缴税款通知书》,并从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加收滞纳金。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内入库率应当达到99%以上。

  第三十一条 基层税务机关应当自期限届满的次月1日起,将纳税人未入库的延期税款纳入欠税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基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行。原《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大地税发[2002]1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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