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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属科研机构转制有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地[2006]第42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8-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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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科研机构转制改革,现就我市科研机构有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市政府批准的72个市属科研院所中转为企业的科研院所和进入企业的科研院所,从转制之日或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二、转制科研院所要将上述免税收入主要用于研发条件建设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三、市属科研院所范围以《市政府批转市科委等16个部门关于我市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25号)中确定的市属科研院所转制名单为准。

  四、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市属科研院所转制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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