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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8]110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2008-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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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各股份制银行长沙分行,长沙市商业银行,省农村信用联社,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代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8年9月1日起,银行接受收费单位委托办理代收通讯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保险费、上网费、交通费、寻呼费等业务和招商银行各地区支行向销售代理人发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收取款项时,均应开具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

  二、《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各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到省地方税务局按照规定办理报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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