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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8]35号
湘地税发[2008]35号  200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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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经省局研究,现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幅度等问题明确如下:

  从2008年1月1日起,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暂继续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原《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税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发[1994]023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发[1995]92号)停止执行。

  劳动所得具体项目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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