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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编码中心条形码制作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606号
国家税务总局  1997-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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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编码中心条形码制作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一[1997]345号)收悉。关于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和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的条形码制作收入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和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向用户收取的“条形码胶片研制费”,是制作和销售条码而取得的收入,属于货物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法规,应当缴纳增值税。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和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向用户收取的“申请使用条码的加入费”、“条码系统维护费”、“条码胶片研制费”,如果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所列举的条件,对其收费可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否则,按照税收法规法规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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