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住宅建设标准暂行规定》,对纳税人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暂按以下标准掌握划分确定:
(一)面积标准: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为普通标准住宅。
(二)价格标准:单位售价在安居工程售价基础上上浮100%,不超过此标准的为普通标准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