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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鄂地税函[2005]141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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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襄地税发[2005]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里所称销售或转让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是指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对纳税人购买土地、利用自有土地以及其他土地销售开发房地产的行为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16号文件规定,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因此,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时,必须提供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对法律、法规规定免税、减税项目或应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所提供的有关支付款项凭证不能证明其是免税、减税项目或已缴纳营业税的,一律按全额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房地产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在确定计税营业额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由于各税种调节目的不同,计税依据的规定不尽一致,对你局反映的问题可作进一步的研究,但在现行规定修改以前,应按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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