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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残疾人联合会、 哈尔滨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办法
哈残联发[2005]25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残疾人联合会、哈尔滨地方税务局  200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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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残联、地税市区各征收单位:

  根据哈政办发[2005]2号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推动残疾人就业,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均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保障金缴纳数额根据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标准的差额人数和每年度市、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人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受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部分,按照实际比例差额数缴纳。

  计算公式为:应缴纳保障金数额=(本单位上年度12月份在职职工总人数×1.5 %一在岗残疾人数)×本市、县(市)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2004年度为11883元)。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机关

  市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机关,市地税部门为代征收机关。

  四、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工作程序

  (一)每年5月份由地税部门向用人单位发放《单位残疾职工情况登记表》(审核认定证书),认定证书一式四份。

  (二)先认定后征收。每年6月份由残联根据用人单位未达比例人数确认其应缴保障金数额。

  (三)凡属征收范围内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除外)需持认定表,使用统一印制的缴款书于7-9月纳期到所属区地税局科(所)缴纳上一年度保障金

  (四)市地税市区各征收局根据残联已认定的数额进行征收。要求用人单位使用统一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缴款书》,通过其开户行划人各局征管科单独设立的账号,各征收单位于征期过后上缴市局征管处,由市局集中上缴市财政。

  五、管理和使用

  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地税局按时划转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按比例支付各区财政,并按规定支付代征单位手续费。按照市政府[1999]25号令和哈政办发[2005]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地税代征保障金总额的10%支付给市地税局作为代征手续费;按8个区征收额的70%分别返还各区财政;8个区征收额20%和地税开发区局、涉外局征收的保障金留市残联作为调剂资金使用。

  六、其他有关事宜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持《单位残疾职工情况登记表》(审核认定书)、在岗残疾职工残疾人证、残疾人养老保险手册、残疾职工人事档案(或劳动合同),本单位上年度12月份工资表、工资手册等进行认定。

  (二)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除持上述资料外,还应持税务登记表方可认定。 认定表一式四份,由残疾组织人员在市区各地税务局为用人单位进行认定。用人单位持一份、残联吃一份、地税征收科及征管科各一份。

  (三)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区、县(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照收缴对象隶属关系进行手脚。

  (四)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五)对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期限、数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保障金。

  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时间根据哈政办[2005]号文件规定,每年征收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为7、8、9三个月。每年5月份地税部门为企业发放审核认定书,6月份残联开始为企业核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是政府的规定,征收单位与委托单代征机关,应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将哈政办发[20005]2号文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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