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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交通厅关于农用运输类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1]202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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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农业(机)局、交通局、代征车辆购置税办公室:

  最近,一些地、州的部分农机(车)户对农用运输车是否缴纳车辆购置税问题提出疑义,据此,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现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94号令)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农用运输车应当缴纳车辆购置税,各地农机监理机构在对其办理牌证登记注册时,购置人必须出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核发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二、对符合《暂行条例》规定范围的农用运输车,即:发动机为柴油,功率不大于7.4kw,载质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发动机为柴油,功率不大于28kw,载质量不大于1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等两类车的,购置人应主动到当地代征车辆购置税办公室缴纳车辆购置税。

  三、原作出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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