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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复函
湘国税函第227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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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老旧无牌车辆征收车购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旧车征收车辆购置税问题,我局专题请示了国家税务总局,现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641号)意见函复如下:

  一、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1999年12月31日前购买未上牌的 ,在补办上牌手续前应当补征车辆购置税。其计税方法,比照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确定,即: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100%]

  二、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达到报废年限或技术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交警部门予以取缔的,不再补征车辆购置税。

  各地交通部门车购税代征机构要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的协调配合,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上述车辆,凡已上牌但未缴纳车购税的,一律按规定补征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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