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公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22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于2003年5月1日起启用,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同时停止使用。
二、为了规范管理,在使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时,根据不同车种,分别加盖“汽车”、“摩托车”、“农用车”、“挂车”、“电车”戳记,以视区别。
印章 由甘肃省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公室统一制作、加盖。
三、尚未使用完的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由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清理造册,统一上交至甘肃省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公室销毁。
四、为了保证完税证明的正常使用,请甘肃省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公室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所需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数量上报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