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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逾期申报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6]25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6-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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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汕国税发[2005]6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财政部等四部委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0〕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用户手册》等有关规定,已使用未完税(含未缴交车辆购置附加费,下同)的应税(含应缴交车辆购置附加费,下同)车辆逾期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暂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纳税人申请已使用未完税的应税车辆补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受理纳税申报,补征车辆购置税。

  二、已使用未完税的应税车辆发生转让、补税行为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三、对逾期申报的已使用未完税的应税车辆除补征税款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加收滞纳金。收取滞纳金的计算方法: 2001年1月1日之前购置使用的应税车辆,税款滞纳金从2001年1月1日开始计算; 2001年1月1日之后购置使用的应税车辆,税款滞纳金从实际发生税款滞纳之日开始计算。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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