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条例》和本施行细则的规定在我省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年度,从公历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条 车船使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五条 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各种车辆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施行细则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计算。   第六条 除《条例》第三条列举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外,下列车船给予减征或免征车船使用税:一、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免税。   二、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免税。   第七条 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由县(市)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定期的减税或免税。   第八条 新领登记执照的车船或停驶后恢复行驶的车船,按领取执照或恢复行驶的当月起计税,当月不满十天的,免征当月税款。   第九条 纳税人应于本施行细则公布后依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现有车船的数量、种类、载重量和用途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纳税人住址变更、产权转移、车船用途变化和新增加车船时,应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纳税人不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确定其应纳的税额。   第十条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可根据税源情况确定,分别按季、半年、年征收,具体征收时间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一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施行细则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施行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车辆税额表 
| 类别 | 项目 | 计税标准 | 年科额 | 备注 |  
| 机动车 | 乘人汽车 | 座以下每辆 座至座每辆
 座至座每辆
 | 140 160
 180
 200
 | 包括电车、通道车 |  
| 载货汽车 | 按净吨位每吨 | 40 | 包括拖拉机 |  
| 摩托车 | 二轮每辆 三轮每辆
 轻骑每辆
 | 60 80
 36
 | 含摩托型三轮汽车 |  
| 机动三轮车 | 每辆 | 12 |  |  
| 机器脚踏车 | 每辆 | 8 |  |  
| 非机动车 | 人力驾驶 | 三轮车 | 每辆 | 6 |  |  
| 板车 | 大板车每辆 小板车每辆
 | 10 4
 |  |  
| 畜力驾驶 | 双套以下每辆 双套以上每辆
 | 6 12
 |  |  
| 自行车 | 每辆 | 4 |  |  船舶税额表 
| 类别 | 计税标准 | 每年税额 | 备注 |  
| 机动船 | 150吨以下 151吨至500吨
 501吨至1500吨
 1501吨至3000吨
 3001吨至10000吨
 10001吨以上
 | 每吨1.20元 每吨1.60元
 每吨2.20元
 每吨3.20元
 每吨4.20元
 每吨5.0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  
| 非机动船 | 10吨以下 11吨至50吨
 51吨至150吨
 151吨至300吨
 301吨以上
 | 每吨0.60元 每吨0.80元
 每吨1.00元
 每吨1.20元
 每吨1.4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按载重吨位计征
 按载重吨位计征
 按载重吨位计征
 按载重吨位计征
 |  1986年1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