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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共电汽车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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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免征我市市内公交车辆车船使用税的请示》(沈地税发[2001]2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一条“市内公共汽车、电车,由于目前票价偏低,可暂免征收车船使用税。何时恢复征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确定”和《辽宁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辽政发[1987]97号)第六条“对我省的市内公共电车、汽车缓征车船使用税”的规定,在省政府没有新的规定出台之前,继续对市内公共电车、汽车缓征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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