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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变更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甘地税二[2003]81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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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了配合车辆税收委托代征工作,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经省地方税务局2003年12月11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我省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如下:

  一、纳税期限由原来每年五月、十一月调整为每年一月、六月为征收入库期。

  二、对流动性比较大、较难控管的车辆和个体户营运的车辆、公民私人自用的车辆,可合并征收期,一次性征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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