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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转籍、过户车辆缴纳车船使用税行为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5]2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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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我市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规范转籍、过户车辆车船使用税的缴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大连市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对转籍、过户车辆如何缴纳车船使用税规定如下:

  一、从外省市转籍、过户到我市的机动车辆,自转籍、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即转籍、过户登记日期),应在新登记的车籍所在地缴纳车船使用税。对于在原籍已缴纳了当年度车船使用税的机动车辆,纳税人应在办理完车辆交易后,自行到原籍所在地地税机关退回多缴纳的车船使用税。

  二、在我市各区、市、县之间转籍、过户的机动车辆,如已缴纳了当年度的车船使用税,纳税人应到新车籍所在地的车船使用税代征窗口进行车辆纳税记录的变更登记,而不需再办理当年度的纳税和退税。

  三、由我市转籍、过户到外省市的机动车辆,如已缴纳了当年度的车船使用税,纳税人应在办理完车辆交易后,持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交易凭证和转籍、过户证明,到原籍所在地地税机关退回多缴纳的车船使用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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