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1]143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01-7-18
【打印】【关闭】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全省所得税专业会议反映的情况问题,经研究,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事业单位发放的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予以税前扣除。

  二、通信企业由于经营业务需要,向用户出租移动电话发生的购置费用,可以按租赁期限平均计算,予以税前扣除。

  三、经批准实行债转股的企业,要以转股时间点确定股本比例,以此计算中央与地方的参股比例。

  四、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收据,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予以税前扣除。

  五、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为本单位有关人员配备的电话、手机、呼机发生的通讯费用,可凭电信部门开据的发票,予以税前扣除。

  六、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股份制企业股本构成中有各类基金的,在计算中央与地方比例时,各类基金不计入中央或地方分享税收的计算比例。

  七、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 件的部分,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未抵完部分,不再结转下年抵扣。

  八、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时间,为该项资产已进行了财务处理并确认损失,按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税前扣除。固定资产报废后收回的残值并入收入征税。

  九、金融企业发放给工作人员的点钞津贴和发现假币的奖金,按计税工资掌握。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