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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1]473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0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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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的文件精神,现就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给职工的一次性生活补贴或一次性补偿金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应由审批的国税机关视情确定在3年内均匀摊销。

  三、企业给职工的一次性生活补贴或一次性补偿金支出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数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数额在1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的,由设区市国税局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省国税局审批。

  四、本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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