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企业按照“新政办[2001]94号”文件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生活补助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可在实际支付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支付给职工的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费,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支付,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不足支付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准予税前扣除。
2、纳税人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的,可在以后年度均匀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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