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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2]180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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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最近,各市、县国家税务局陆续向省局反映了企业所得税征管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银行金融保险企业固定资产修理费(装修费)列支及审核审批问题

  (一)金融保险企业不得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装修费),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装修费)支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二)金融保险企业的办公楼、营业厅一次性装修工程支出(单项支出)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据实列支;10万元以上的应报经国税部门审批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10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报经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上的经由市县国税局审核后报省国税局审批。

  二、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问题

  (一)《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及呆帐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127号)的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建立统一的呆帐准备制度,不再提取坏帐准备和投资风险准备,不再单独申报核销坏帐损失和投资损失。2000年12月31日的呆帐准备、坏帐准备和投资风险准备余额一并转入统一的呆帐准备帐户管理。

  (二)财金[2001]127号文规定:提取呆帐准备的资产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拆借(拆出)应收利息(不含贷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应收分保帐款、应收租赁等债权和股权。

  对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信贷、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加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计提呆帐准备。

  (三)金融企业发生呆帐损失的申报、审批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资产损失审核认定办法〉的通知》(琼国税发[1997]第54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财产损失申报的审核确认问题

  (一)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呆)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由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六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纳税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市、县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税务机关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做出明确的审核审批意见,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审核审批的,也必须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审核审批完毕。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财产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财产损失额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由市、县局审核确认,报省局备案;企业财产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由市县局审核,报省局审核确认。

  四、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一)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资格的确认。新办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二个月内必须向所在地市、县国税局提出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年限申请。市、县局应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办法》 (琼府[1988]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对新办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年限予以确认。

  (二)新办企业获利年度必须经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核确认,不得由企业自行确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国税发[1997]第385号转发)的有关规定,新办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企业不得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新办企业在经税务机关确认的免税期间内不实行按月(季)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但必须按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

  二○○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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