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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长地税发[2002]74号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20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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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局、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规定,认真做好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检查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任务。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征税问题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核算方法一经确定,纳税年度中间不得变更。核算方法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分摊比例法是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占该单位全部收入的比重作为分摊比例,分摊其全部支出中应当由纳税收入分摊的部分,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额:支出总额x(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

  对全部支出中应当由纳税收入分摊的支出,一部分能够划分清楚,另一部分划分不清的,可对划分不清的部分按分摊比例法计算出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支出项目金额。

  2、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工资标准发放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内,按实际发放数在税前扣除;按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高于当年实际发放工资额的部分,在以后年度发放时可在税前扣除。凡不执行以上两种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税法统一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扣除比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已扣除职工福利费的,不得计算扣除医疗基金;没有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的,可在不超过职工福利基金的标准额度内计算扣除医疗基金。对离退休人员的职工医疗基金,可按规定标准计算的额度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关征税问题

  1、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按其实际实现的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1)对于能够提供成本项目,并有合法票据的,按其实际实现的利润征收。

  (2)对于不能如实核算应扣除的成本项目,或者提供的应扣除成本项目无合法票据或收入及成本核算不真实的,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3)对于财务核算真实,但由于结算关系等原因暂无法确定其实际开发成本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可暂按每平方米施工成本(砖混结构550-75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1200-1400元/平方米)+按收入或销售面积应负担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等确定其开发成本,征收企业所得税,待企业实际结算后多退少补。

  (4)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承建的施工单位签定合同或协议,实行建筑成本一次性定额承包(包死)的,对开发公司取得的收入,应本着与建筑成本造价相配比的原则,相应扣除其应负担的成本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费、挡光费等要有合同或协议,要有收款人的签章、地址、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以便核实;除此之外支付的其他费用如无合法有效的凭证,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3、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扣除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应按不超过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准予在税前扣除,但其销售收入不含预收款。

  三、建安企业征税问题

  针对建安企业长期拖欠工程材料款项,不能及时核算和真实反映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根据长地税所字[2000]4号文件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赊入工程材料等项费用,在未结算之前可先估价入帐,但在年度汇算期内未能取得正式合法票据,难以确认当年实际工程成本的,可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3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若在以后能够确认其该年度工程成本时,可对该年度应征税款重新进行清算。

  四、关于国有资产使用费的扣除问题

  股份制企业及其他企业使用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国有资产支付的使用费,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五、关于供热入网费的征税和扣除问题

  供热公司收取的供热入网费,应并入主营业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支付供热入网费的企业,其支出可在税前扣除;根据企业的承受能力,可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期摊销。

  六、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征税问题

  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福利彩票发行收入中用作社会福利基金,并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部分,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福利彩票发行收入用于其他用途的,以及其他发行收入,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企业发生的暂时无法取得正式票据的大宗运费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暂时无法取得正式票据的大宗运费,在未结算之前可先估价入帐,但在年度汇算期内未能取得正式合法票据的,应将估价入帐的金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关于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的征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文件中列举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企业投资新办的企业,聘用原企业职工进行生产,这部分职工的工资关系在原单位,其工资如何处理问题

  可通过两条途径解决:(1)新企业支付原企业劳务费,其工资应由原企业开支;(2)由新办企业到其主管的劳动就业部门办理用工手续,其工资可在新办企业税前扣除。

  十、关于工效挂钩问题

  1、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应按国家和省局的有关规定,本着企业效益增长工资增长的原则,在进行工资清算时,必须保证企业的效益基数不受侵蚀。

  2、工效挂钩企业新增工资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

  工效挂钩企业应按下列方法进行财务处理:

  (1)提取的新增工资全部发放时:

  借: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

  其他有关科目

  贷:应付工资一工资储备基金

  (2)发放工资时,按实际发放金额

  借:应付工资一工资储备基金

  贷:银行存款(现金)

  (3)年末“应付工资一工资储备基金”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已提取计入成本费用,尚未发放的效益工资。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8]86号文件规定,应对已提取未发放的工资额进行纳税调整。

  应对企业“应付工资一工资储备基金”科目余额的不同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企业1998年以前已进成本,尚未发放的工资结余,在发放时冲减1998年以前的工资结余,不得在税前扣除,其帐务处理:

  借:应付工资一工资储备基金

  贷:银行存款(现金)

  企业1998年以前无余额,以后年度新增效益工资的处理:企业当年提取的新增工资大于实际发放的工资额的差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发放的工资额大于当年计提新增效益工资的差额,如无工资储备基金,将其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用工资储备基金发放的,则相应减少其工资基金储备,同时调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一、关于企业债务重组征税问题

  债务人以低于债务帐面价值的资金清偿债务,清偿资金与债务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按会计制度规定应计入资本公积金科目,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债权方由于债务重组发生的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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