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授权,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企业按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允许税前扣除。
二、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凭有效发票,按实际发生数额,准予税前扣除,但最高扣除标准不得超过人均每月200元。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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