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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施工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马地税[2004]154号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200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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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局):

  为完善和规范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作业(以下简称建筑劳务)的施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施工企业的经营特点和我市实际,现就施工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帐证健全、能按合同项目清楚完整地核算的施工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和成本费用的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建筑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  未完工年度实现的收入应按完工进度予以确认,成本能核算清楚的按实际成本扣除,否则,按合同预算成本和完工进度确认成本,合同预算成本明显不合理的或不提供合同预算成本的,均按确认收入的85%确认成本;完工年度的项目收入、成本应以工程合同完成后竣工价款进行结算调整。

  确认的当期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确认的当期成本=当期发生的实际成本

  或确认的当期成本=合同预算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成本

  或确认的当期成本=确认的当期收入× 85%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确认的当期收入-确认的当期成本-当期发生的期间费用+其它业务利润±营业外收支±纳税项目调整额

  (二)建筑劳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完成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日或按工程进度收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完工时按竣工价款结算调整。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确认的当期收入-当期实际成本-当期发生的期间费用+其它业务利润±营业外收支±纳税项目调整额

  (三)施工企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和成本费用扣除按上述方法在工程开工时确定。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经营建筑劳务的施工企业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所列情形的,应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

  建筑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  未完工年度应按完工进度确认当期收入的实现,完工年度应以工程合同完成后竣工价款进行结算调整。建筑劳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完成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日或工程竣工结算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按竣工价款结算调整。

  建筑劳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总承包单位以工程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或转包单位或个人(单独缴纳所得税的单位或个人)的工程价款后的余额为收入总额。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三)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三、外地来马和外出经营建筑劳务的处理

  (一)对外地来马经营建筑劳务施工企业,如能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市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的,企业所得税可回原地申报缴纳;否则,按本通知规定在我市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我市施工企业到本市以外地区经营建筑劳务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证,其企业所得税在机构所在地计算缴纳。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施工企业应持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的外出经营证回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并在缴销当月将外出经营所得并入企业应税所得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施工企业应报送的有关涉税资料

  施工企业在接到建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一周内应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预算》、分包、转包合同报主管税务机关;工程开工后,应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施工单位和发包单位双方盖章确认的施工进度表;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决算并于工程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工程决算报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与合同竣工日期不同的,施工企业应提供书面报告说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施工企业应于实际竣工日期之日起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工程决算报告。施工企业和税务机应于完工年度根据工程决算报告和相关帐簿、凭证分别进行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五、主管地税税务机关相关税收管理员应根据施工企业报送的有关涉税资料,按年分户、分项目填写《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明细表》,年度终了将各明细表合计数与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交纳情况核对。并存于完工年度征管资料档案中。

  六、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七、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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