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增值税 -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8]41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8-8-11
【打印】【关闭】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佛山市南海中炬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请示》(佛国税发[2008]10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销售黄金矿砂(含伴生金),无论是否取得黄金经营资格,均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规定,免征增值税。

  此复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