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豆奶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汕国税发[2008]4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豆奶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豆奶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豆奶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复
抄送: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