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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利公司经售员使用“夫妻卡”征税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6]278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6-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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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地税局:

  接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利公司经售员使用“夫妻卡”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榕地税发〔2006〕105号)反映: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福州分销中心(简称“安利公司”,甲方)与销售代表(简称“经售员”,乙方)及其配偶签订《安利销售代表合同》,乙方向甲方提供个人银行帐户,作为推销安利产品业绩提成劳务报酬的收入卡,同时甲方配发给乙方一个“安利号码”(也称“销售代表编号”或“夫妻卡”号码)。乙方及其配偶凭“安利号码”向甲方购买安利日用品再推销,甲方电脑打印出的收银小票上自动体现“安利号码”以及乙方及其配偶姓名。每月甲方汇总乙方电脑收银小票上的销售总额,结算按乙方当月业绩应提取的劳务报酬。甲方通过银行转帐直接将乙方上一个月的劳务提成的收入拨入乙方帐户。

  经研究,现就上述使用“夫妻卡”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安利公司经售员使用“夫妻卡”取得推销产品劳务收入,凡能够分清夫妻各自提供应税劳务的,分别就各自提供应税劳务所取得的收入计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不能分清的,以与安利公司签订合同的经售员作为纳税人,以其提供应税劳务取得全部收入计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安利公司经售员及其配偶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能比照适用保险企业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

  三、安利公司经售员及其配偶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收入,按次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OO六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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