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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8]292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8-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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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核定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不扣除任何项目,请各地在征收中严格执行此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确定计税依据。

  二、严格控制减免税。各地只能按照政策规定办理契税减征、免征的审查、核实工作。

  三、正确掌握事业单位免征契税范围。事业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 例》第六条 规定免征契税应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一是纳税人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行财务核算,以国家财政拔款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二是所承受的土地、房屋必须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项目。

  下列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应当视同企业单位征收契税:(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二)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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