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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永济市地税局请示契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晋地税农发[1998]45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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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契税征收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土地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如在原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年限和用途内,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即为有效合同,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合同的当日;如改变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设计要求,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转让承受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当日。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先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后,再按以上规定执行。

  二、凡符合减征或免征契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权属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违反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你局接文后,要认真核实征管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照此规定执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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