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精神,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对积压空置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为便于各地贯彻落实好上述政策,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是指个人直接购买行为,购买时产权直接上户到个人;购买的房地产必须是住宅(包括新商品住房和二级市场住宅),且住宅必须是普通住宅。各地应按如下条件确定普通住宅范围:凡是住宅建设项目审批时所确定的住宅建设项目类别是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豪华住房的,为非普遍住宅;或者其销售价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适应住房最高售价一倍的,为非普通住宅。实行减半征收即统一按2%税率执行。
二、积压空置商品住房销售时免征契税,所指的积压空置商品住房是指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1998年6月30日(含6月30日)前进行竣工验收后发放了合格证、目前仍未销售出去的商品住房,且销售行为在2000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实现,即在2000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的。
三、当一契税纳税义务人既符合第一条“减半征收”规定,又符合第二条“免征契税”的条件时,则全额免征。
四、凡是1999年8月1日以后(含8月1日)签订了正式购房合同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在此以前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对1999年8月1日以后签订的购房合同,且已经按调整前政策缴纳契税的,应按调整后政策退还多征税款。
五、各地要与有关部门协商制订对购房合同签订时间的具体审定办法。凡是8月1日后已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又未办理纳税申报的,必须在规定时间(最长不超过11月1日,具体时间各地自定)到当地征收机关登记备案,各地征收机关应通过有关媒体和征收点予以公告,对弄虚作假,更改合同签订时间逃避契税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国税发[1998]195号)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各地征收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契税减免的审批工作,严格按照省政府第124号令和湘财农税字[1997]366号文件要求办理各项契税减免审批。
七、此次对购买住房的契税实行减免政策是国务院调整现行房地产税收政策的一部分,既可以有效激活房地产市场,启动消费,又可以消除各地政出多门,维护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各地要严格按中央和省里有关政策执行,各地出台的与此政策相抵触的减免措施,一律以本文件规定为准。